一、 司法院轄下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強制執行事件,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向本公司查詢債務人集中保管標的資料。
                
                    二、 為合理反映作業及人事成本,依本公司「受理投資人及外部單位查詢資料作業要點」規定,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電子方式查詢債務人資料者,每人次向執行債權人收取
                    新台幣300元
                    整之查詢費,一經繳費恕不退還。
                
                    三、 本公司僅接受
                    ATM
                    轉帳或
                    信用卡
                    繳款方式,不接受現金、匯票或其他繳費方式。
                
                
                    四、 本公司收到查詢費後,由本公司授權之第三方支付公司發送
                    電子發票
                    至指定付費之人經驗證之
                     E-MAIL 
                    信箱。(更正發票請於七日內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五、 採ATM繳費者:
                
                
                    (一)
                    取得之繳費帳號有效期限為3天
                    ,逾3天未繳款者,再至本公司官網(網址:
                    https://www.tdcc.com.tw
                    )→投資人專區→數位服務/產品→司法院電子函查線上繳費輸入專區重新取得。
                
                
                    (二)
                    繳費帳號已逾期
                    ,請勿再匯入款項;匯入者本公司將不予受理查詢,並通知執行法院。
                
                    六、 溢收款之退費,將由本公司通知指定付費之人填具退款申請書並檢附銀行存摺封面及身分證正面影本向本公司申請,退費之匯款費用由指定付費之人負擔,本公司逕行於款項中扣除。
                
                
                    七、 查調資料由本公司透過電子專線傳送各地方法院,如需查詢結果,請逕洽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八、倘需修改發票內容請填寫變更申請書,點此下載。